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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向「英美法」取經 避免再有「侯寬仁現象」 向「英美法」取經 避免再有「侯寬仁現象」 陸以正 起訴馬英九特別費案的侯寬仁檢察官,有沒有故意竄改證詞,各報與政論節目已經討論得太多,不必再浪費篇幅。我也無意追究,為何使侯檢察官名噪一時的周人蔘電玩 案和太極門案,這些被告最後都被判無罪定讞。 本文目的在指出:多年來司法院與行政院法務部雖然花費成千上萬的公帑,不斷派員出國 考察司法制度,謀求借鏡改革,卻只學到些皮?濾桶礡A才會出現如今檢察官們各吹各的號,人人不同調的「侯寬仁現象」。這是司法制度的根本問題,必須從根本求改革。 早年法院開庭時,檢察官坐在主審法官右手,最左則是陪席法官,一副平劇裏「三堂會審」的模樣;被告哪有「人權」可言?司法改革後,檢察官的 座位搬下來了,與被告席並排,面對法官,表面平等了。但在國人觀念裏,檢察官仍是「官」,把偵訊仍當作「司法程序」的 東森房屋一環,與英美法制把偵訊視作警察權延 伸的觀念,有很大的差距。 英美法制裏,檢察官只是「地方律師」(District Attorney),由各郡縣公民直接投票選出,與各州法務廳長(State Attorney General)或聯邦司法部長(US Attorney General),並無任何統屬關係 。地方律師雖有調查權,可以指揮警察,卻並非司法官。被調查的人基於「無罪認定原則」(innocent until proven otherwise),有權大聲 酒店兼職喊冤。只有經大陪審團(Grand Jury)通過,被提起公訴後,司法程序才正式開始。 請注意此處所稱的大陪審團,與英美法院審訊民刑案件時,由十二人組成的小陪審團(Petit Jury,或稱Trial Jury)有別。後者的功能是聽取檢辯雙方的供詞與終結辯論,經法官解釋適用法律後,投票決定被告是否有罪,不在本文討論 範圍之內。 英國從一一六六年起,就有大陪審團。美國是聯邦制,各州司法獨立,所以聯邦有「聯邦大陪 賣房子審團」(Federal Grand Jury),與州級以至郡縣級各自的大陪審團,互不統屬。總而言之,英美法制的檢察制度,與大陸 法制的「檢察一條鞭」觀念,在基本上是衝突的。 今日美國有廿幾州仍有各自的大陪審團在運作。設置大陪審團的目的,在避免「地方律師」只憑個人 主 觀推定有罪無罪,逕行提起公訴,不但浪費社會資源,且易招致民怨。大陪審團聽取證詞時對外不公開,也不准被告或其律師在場旁聽。它並可主動直接傳訊證人或 調閱 情趣用品物證。檢察程序結束時,由大陪審團投票決定該案有無足夠證據可以提起公訴。大陪審團認為不應起訴時,地方律師只能接受,眼睜睜地看「被告」揚長而去。 以加州為例,各郡縣的大陪審團通常由十九人組成,自公民名單中選拔,任期一年,從每年七月至次年六月為止。其工作單 位應給予公假,照支薪津,政府也有津貼。地方律師或其助理(Assistant DA)傳訊證人時,須有大陪審團在旁,陪審團團員並得隨時發問。各郡大陪審團並有監督該郡民選政府及所屬 小型辦公室機構預算與運作之權,得提出調查報告。大陪審團討 論任何個案都採投票表決,以多數意見為準,少數意見沒有表達的空間 。 大陪審團任期太長,運作不易,與現代工業社會難免扞格。英國已經廢除了大陪審團制,代以由較低級的法庭(如Magistrates Court,可譯為治安法庭)決定該案是否應交付審判(committal procedure),或稱「初步聽證」(preliminary hearing)制度。澳洲、紐西蘭、與加拿大 在一九六○到七○年代相繼效法;美國也有廿餘州跟進。 美國的 酒店經紀聯邦大陪審團只辦違反聯邦法律的重大弊案,我看將延續下去,不會被取消。至於各郡縣地方律師,就個案提起公訴,必須先過大陪審團或低級法庭這一關。何況既為民選職務,更要顧慮到民意與輿論。不論制度如何,或叫什麼名稱,英美法制的用意是避免檢察官一手遮天,保護被告人權,審慎處理重大案件,比大陸 法制強得多。 陳長文教授上周投書媒體,說明刑法第一二五條規定有「濫權起訴」與「濫權不起訴」之罪,我想很多法官早已忘記刑法第四章「瀆職罪」裏有這樣的規定了。台灣 襯衫司法界「官官相護」風氣仍盛,而且誰肯站出來,控訴某檢察官犯了瀆職起訴罪呢? 倒是侯寬仁檢察官與特別費案的辯護律師團互相對媒體放話,攻擊對手,把檢察系統的尊嚴破壞殆盡,令識者痛心,使教授法律的學者汗顏,這種風氣實在要不得。檢改會應該就這點加以檢討,免得國人拿同樣的有色眼鏡 ,去看九○%值得尊重的檢察人員。 台灣要更進一步尊重人權,必須從改變 國 人認為檢調即是司法制度一環的觀念做起。我認為首先要把檢察官傳訊,只認作調查案件的一個重要步驟,但司法程序尚未啟動。 設計裝潢媒體報導檢察官提起公訴時,對被 告求刑幾年,也不要看作幾乎已經定下罪名。改掉這些不正確的觀念,切實貫徹檢察官與被告席都面對審判官,故應平等看待的認識,才是今日首要之圖。 等這種新觀念深入民心後,再立法引進大陪審團制度,叫什麼名字都可以。報載因為日本人合群性與服從性太強,以致推行陪審制有困難,台灣幸而沒有這種問題。大體而言,日本和我國都在逐步脫離大陸法制,向保護人權的英美法制移動,大方向絕對是正確的,付諸實施卻需要教育 人民,使大家有正確的法制觀念做起。(本專欄每周一 婚禮佈置刊出)  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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